CMA、CNAS标识是否为第三方检测机构必须具备的资格条件
您好,我是从事招投标业务的人员,因为很多招标文件中都要求“提供具有CMA、CNAS标识的第三方权威检测报告”,此选项可能排斥了潜在的供应商,具体情况要看CMA、CNAS标识是否为第三方检测机构必须具备的资格条件。财政部留言回复此项问题应向市场监管总局咨询,所以想问下CMA、CNAS标识是否属于第三方检测机构必须具备的资格条件?
回复部门:认可与检验检测监督管理司回复
您好。根据《检验检测机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检验检测机构,应当依法取得资质认定(CMA)。资质认定是行政许可,具有强制性,而CNAS认可是机构自愿行为。企业实验室仅获得CNAS认可证书,不能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感谢您对市场监管及认可检测工作的关心与支持。
163号令修改后的解释
根据《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163号令的修改,第四条增加了“法律、行政法规对检验检测机构管理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避免相同事项的重复认定”。该条款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是否适用?是否取得了《中华人民共和国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证》后不不需要再进行CMA的认证?
回复部门:认可与检验检测监督管理司回复
“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核准”属于《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的对检验检测机构管理另有规定的情形。依据“放管服”改革“减少对同一主体实施重复评价”的原则,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无需取得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依照相关规定进行。
监督管理办法
1、《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自2021年6月1日起施行,是否作为新申请资质认定的依据。
2、《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已经做了修改,《RB/T214-2017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能力评价检验检测机构通用要求》的依据为《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现在进行资质认定评审是否还依据RB/T214-2017标准。
回复部门:认可与检验检测监督管理司回复
1. 根据《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检验检测机构从事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检验检测数据、结果、报告(以下统称检验检测报告)的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法律、行政法规对检验检测机构的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检验检测资质认定有关问题请参看《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
2.根据《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技术评审应当依据评审准则。
食品检验报告是否可以盖检验检测专用章
食品检验报告是否可以用单位的检验检测专用章代替单位公章?
回复部门:认可与检验检测监督管理司回复
根据《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规定,检验检测机构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检验检测数据、结果的,应当在其检验检测报告上标注资质认定标志。
关于总局39号令中“使用未经检定或者校准的仪器、设备、设施”规定的相关问题
请问:《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13条第1款第2项“使用未经检定或者校准的仪器、设备、设施的”中的“未经检定”,是否包括“超过检定有效期”的行为?如果使用的强制检定计量器具未经检定或校准,执法部门应依据《计量法》对机构处罚,还是依据该《办法》对机构处罚?
回复部门:认可与检验检测监督管理司回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在工作岗位上使用无检定合格印、证或者超过检定周期以及经检定不合格的计量器具。”仅对“使用的强制检定计量器具未经检定或校准”的监督管理,不属于《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调整范畴。
关于检验检测资质使用
我公司为母公司下属的100%控股独立法人公司,我司能否承接母公司检测业务,是否属于利益相关方?是否能出具CMA检测报告?
回复部门:认可与检验检测监督管理司回复
根据《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依法取得资质认定的检验检测机构,可以作为独立的第三方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
想让政府权威解释
我是一酒店老板,按照主管部门要求,要对室内微小气候进行检测。我委托了一家公司来店现场检测,可是主管部门不认可这份检测报告,理由是这个公司是外省认可的CMA资质。让我重检。我要求退款,可这检测公司拿给我看资质证,上面确实写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有效。我又去咨询律师,律师说“法无禁止即可为”说这个公司出的报告是可以的,我弄不清楚,只能请教国家最高主管部门给我个解释,谢谢!
回复部门:认可与检验检测监督管理司回复
根据《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规定,通过资质认定的检验检测机构可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
《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与国认实〔2018〕12号处罚不同
《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规定:出具虚假检验检测报告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3万元罚款。《国家认监委关于推进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统一实施的通知》国认实〔2018〕12号文规定:“未经检验检测或者以篡改数据、结果等方式,出具虚假检验检测数据、结果的,资质认定部门应当撤销其资质认定证书,被撤销资质认定证书的检验检测机构,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资质认定。”两者不一致,以哪个为准?监督管理办法实施后,国认实〔2018〕12号文是否仍然有效?谢谢!
回复部门:认可与检验检测监督管理司回复
您好,留言收悉。出具虚假检验检测报告的行为应按照《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处罚:“检验检测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律、法规对撤销、吊销、取消检验检测资质或者证书等有行政处罚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3万元罚款”。
如何理解在39号令中的第十四条的(四)中的"改变其原有状态进行检验检测的"
想了解一下在39号令中的第十四条的(四)中的"改变其原有状态进行检验检测的"是什么意思?因为化学的检测项目很多都是对样品进行前期处理的.前期处理后样品一定会改变其原有状态!也就是化学分析有很多需要预处理的,包括溶解样品、稀释样品等等!外型物理状态改变但本质不变
回复部门:认可与检验检测监督管理司回复
您好,留言收悉。您提出的“样品进行前期处理”应按照其检验检测项目涉及的有关标准或规定开展检验检测活动,与《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四项规定“调换检验检测样品或者改变其原有状态进行检验检的”并不冲突。!
第三方医学检验检测是否适用《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
尊敬的国家工作人员,您好!
《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将于2021年6月1日生效实施,请问该管理办法是否适用于第三方医学检验检测机构?还是第三方医学检验检测机构因属于医疗机构,适用有关特殊的法律法规规定?
期待并感谢您的答复。
回复部门:认可与检验检测监督管理司回复
您好,留言收悉。《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对检验检测机构的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第三方医学检验检测机构原则上属于特殊的法律法规调整范围。
从事进出口商品检验的机构是否需要获得CMA资质
领导您好!最近《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修订,将“经国家商检部门许可的检验机构”修改为“依法设立的检验机构。请问从事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的机构,是否一定要获得CMA资质?还是只要营业执照包含相关营业范围即可从事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业务?
回复部门:认可与检验检测监督管理司回复
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17]6号)规定,取消“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业务的检验许可”,市场监管总局根据海关总署关于进出口商品检验机构的特别准入要求,拟定检验检测机构(进出口商品检验领域)或续期的进出口商品检验机构直接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办理有关许可,市场监管部门审批时征求海关总署的意见。
事业单位国家级、省级资质认定能力交叉申请事项咨询
已取得国家级资质认定能力的事业单位,可以用相同的法人证书、人员、环境、设备申请与国家级资质认定有交叉的省级资质认定检测能力吗?如果不能,请指导要怎么操作才可以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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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进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改革工作的意见》(国市监检测〔2019〕206号)已作出“整合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实现检验检测机构一家一证”的工作要求,将逐步取消以授权名称取得的资质认定证书。检验检测机构可依据《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的规定向市场监管总局或省级市场监管部门提出资质认定申请。国家级和省级资质认定证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无需重复申请。涉及具体检测能力问题,可向认可检测司相关处室咨询。
认可标识使用
您好!我们公司是在2021/5/21号获得的CMA证书,有一个检测项目是在4月份结束的,但报告是5月底出具的,请问这种情况下我们的报告可以使用CMA标识吗?这个检测项目在2017年就取得了CNAS认可。
回复部门:认可与检验检测监督管理司回复
检验检测机构对外出具检测报告和标注资质认定标志,应当符合《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十九条“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在资质认定证书规定的检验检测能力范围内,依据相关标准或者技术规范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出具检验检测数据、结果。”和第二十一条“检验检测机构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检验检测数据、结果的,应当在其检验检测报告上标注资质认定标志。”的规定。
生产企业具备有相应的检验检测能力是否可以对自己生产的产品出具检测报告?
生产企业具备有相应的检验检测能力是否可以对自己生产的产品出具检测报告?还是说检测检验报告必须由具备实验室资质的机构出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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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和结果的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取得资质认定。企业内部实验室为该企业提供监测数据的行为不属于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调整范围。
163号令修改后的解释
根据《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163号令的修改,第三条增加了“法律、行政法规对检验检测机构管理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避免相同事项的重复认定”。该条款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是否适用?是否取得了《中华人民共和国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证》后不需要再进行CMA的认证?
回复部门:认可与检验检测监督管理司回复
“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核准”属于《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的对检验检测机构管理另有规定的情形。依据“放管服”改革“减少对同一主体实施重复评价”的原则,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无需取得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依照相关规定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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