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卫组织出台新的全球空气质量准则
2021年9月22日,世界卫生组织(WHO)发布新的《全球空气质量准则》(AQGs)。
新的准则提供空气污染对人类健康造成损害的明确证据,并建议新的空气质量水平,通过降低关键空气污染物的水平,以保护人体健康,其中一些污染物也会导致气候变化。
AQGs的演变
1、1958年:《空气污染》(世界卫生组织技术报告系列第157号)
■ 世卫组织关于空气污染与健康的第一份出版物。
■ 空气质量标准的问题首次得到了简短的考虑,不过与会者一致认为,由于缺乏足够的数据,无法制定旨在保障健康的标准。
2、1958年-1972年:辅助性报告
1958年-1972年,世卫组织编写了一些关于空气污染的辅助性报告 (Barker et al., 1961; Katz, 1969; Lawther, Martin & Wilkins, 1962; WHO, 1963a; 1963b; 1968; 1970)。
3、1964年:《大气污染物》(世界卫生组织技术报告系列第271号)
■ 报告呼吁制定国际空气质量指南,并要求世卫组织采取行动制定这些指南。随后,这导致了第一版世界卫生组织AQGs的制定(世界卫生组织欧洲区域办事处,1987年)。
■ 第一次定义和介绍了基准和准则的术语。此外,根据浓度和暴露时间对健康和/或环境影响的日益严重程度,细分为四个级别。
■ 报告指出,一些污染物可能具有诱变效应,但结论是,对这一主题的了解太少,无法将此类污染物按界定的类别进行分类。
■ 第一次认识到长期接触污染物可能导致慢性疾病和缩短寿命,而较低的浓度可能导致比单纯刺激更严重的健康影响。
■ 没有使用“阈值浓度”一词,但至少对于非致突变物质而言,委员会似乎接受了这样的阈值可能存在。
■ 报告的结论是不可能设定国际适用的排放标准,而制定此类标准的规定必须由各国政府或地方当局自行决定。
4、1972年:《城市空气污染物的空气质量标准和指南》(WHO技术报告系列第506号)
■ 报告是迈向AQGs的重要一步。
■ 虽然报告中没有提出准则值,但提供了SO2、烟雾、一氧化碳和光化学氧化剂已知与健康影响有关的具体平均时间的最低环境浓度。
■ 氟化氢、放射性材料、铅和其他在早期报告中出现的金属被排除在外。
■ 作者明确表示,标准的浓度应该设置低于建议的准则值;建议用安全因子来解释剂量-反应关系的不确定性,以及留给监管当局的其他考虑。
■ 首次使用了暴露于空气污染物对健康影响的金字塔(或三角形)图。
■ 报告的结论是世卫组织应发布对每个污染物的关键评论。这导致这些评论被纳入了世卫组织AQGs的第一版(世卫组织欧洲区域办事处,1987年)。
5、1972年:《城市空气质量管理手册》(WHO区域出版物,欧洲系列,第1号)
■ 世卫组织不应提供空气质量标准,而应提供制定这些标准的证据,并且非常重要的是,提供关于如何制定标准的建议。
■ 手册提出环境空气质量标准的推导图。
6、1976年-1984年:空气污染术语和环境健康标准系列
■ 世界卫生组织欧洲区域办事处出版了《空气污染术语表》(1980年)。
■ 世界卫生组织和联合国环境规划署陆续发布一系列"环境健康标准"的文件。
7、1984年-1986年:《欧洲空气质量准则》项目实施
■ 任命项目协调员,并在1984年初至1986年11月期间共举行了12次会议,当时在空气污染领域有许多最杰出的专家参加了会议,编制一份426页的全面报告,对28种有机和无机化学空气污染物提出了建议。
8、1987年:《欧洲空气质量准则》(世界卫生组织欧洲区域办事处)
■ 这是WHO AQGs的第一版,以数值/范围或单位风险因子的形式提供了28种空气污染物的建议。
■ 作者认识到,遵守准则在健康保护方面存在局限性和不确定性,特别是在敏感群体中,以及由于接触各种化学品的多种途径和同时接触的情况下。
■ 强调准则值本身不应被视为标准。后者将留给监管当局判断,他们需要考虑经济、社会和文化因素时,将指导方针作为设定标准的基础。
■ 考虑了硫烟和黑烟,世卫组织首次建议使用重量法评估该领域的颗粒浓度。
■ 考虑了生态毒理学维度,根据对陆地植被的影响,提供了一些污染物SOx、氮氧化物和臭氧/光化学氧化剂的指标值。
9、1990年:《烟雾事件对健康的急性影响》(WHO区域出版物,欧洲系列,第43号)
■ 视为世界卫生组织 AQGs 发展的辅助因素。该报告的主要目标是就冬季和夏季雾霾的急性和偶发暴露对健康可能产生的短期影响提出建议,并就可采取的减少这种影响的措施提出建议。
10、2000年:《欧洲空气质量准则,第二版》(世界卫生组织欧洲区域办事处)
■ 世卫组织第二版AQGs以数值/范围和单位风险因子或crf的形式对包括上一版在内的污染物提出了建议,另外还有丁二烯、多氯联苯、二苯二氮杂环和二苯并呋喃、氟化物和铂。此外,还为室内空气污染物(环境烟草烟雾、人造玻璃纤维和氡)提供了单独的篇章。
■ 没有对丙烯腈、二硫化碳、1,2-二氯乙烷、氯乙烯、石棉、硫化氢和钒进行新的评估,保留了1987年AQGs的评估建议。
■ 第一次SO2和PM分开提供。
■ 可吸入颗粒物和臭氧的CRFs-污染物浓度与特定人群亚组的健康反应水平关系建立。对臭氧提出了数值准则值,而对PM仅提供了CRFs不同结果的相对风险估计。
■ 本版单独一个章节介绍了使用指南保护公众健康,讨论了使用指南制定法律强制标准时需要考虑的几个空气质量管理问题。
11、2005年:《空气质量准则:全球更新版2005》
■ WHO《空气质量准则:全球更新版2005》只提供了4种常见空气污染物,即颗粒物 (PM10、PM2.5)、O3、SO2、NO2的信息,与1987年和2000年的AQGs报告有很大不同。这些方案是根据世卫组织题为“欧洲空气污染的健康方面的系统审查”项目的结论选定的。
■ 保留WHO AQGs 第二版(世界卫生组织欧洲区域办事处, 2000)中NO2一样的准则值,并提供了PM的浓度-反应估计(相对风险)以及准则值。
■ 首次提出了PM、臭氧和SO2的中期目标。
■ 有一章专门讨论室内空气质量,并为世卫组织室内空气质量指标的未来发展提出了框架。
■ 与广泛的利益相关者(包括普通公众)进行风险沟通的重要性得到了重视,并被视为空气质量管理的必要组成部分。
12、2015年5月
世界卫生大会通过了关于健康与环境:处理空气污染对健康的影响的WHA68.8号决议,首次确认世卫组织空气质量准则(AQGs)在为保护人类健康而提供环境空气质量和室内空气质量方面指导和建议的作用。它特别要求总干事通过制定和定期更新准则,加强世卫组织在空气污染和卫生领域的能力以便于有效的决策,并为成员国有效执行这些准则提供支持和指导。
13、2011年-2015年:AQGs更新的前期研究
■ 世卫组织欧洲区域办事处协调了欧洲联盟共同资助的两个国际项目:审查空气污染健康方面的证据(REVIHAAP)和欧洲空气污染的健康风险(HRAPIE)。这两个项目旨在对2013年欧盟空气质量政策的全面审查。然而,来自REVIHAAP项目的专家建议,世卫组织应开始修订当前的AQGs。这一建议主要基于自2006年公布上一份AQGs以来出现的大量科学信息,包括表明在浓度低于先前确定的情况下,环境空气污染物与不利健康影响之间存在关联的调查结果。
■ 为准备AQGs的更新工作,2015年世卫组织欧洲区域办事处组织了一次全球协商会议以获取有关未来准则中应考虑的空气污染物和其他相关问题的专家意见。专家们讨论了关于世卫组织过去为开发AQGs所针对的32种环境空气污染物的健康影响的最新科学证据,以及这些污染物在环境空气中的出现情况和趋势。本次磋商还讨论了空气质量干预措施以减少环境空气污染和改善公众健康的议题。
14、2016年 :AQGs更新的启动
■ 世卫组织开始启动《全球空气质量准则》的更新工作。
■ 世卫组织全球AQGs的更新是得到欧洲委员会(环境总局)以及德国、瑞士和美国政府的资金和实物支持。
15、2021年9月22日:新的AQGs发布
世卫组织发布新的《全球空气质量准则》(AQGs)。
新版AQGs的变化
自世卫组织 2005 年上一次全球更新以来,显示空气污染如何影响健康的不同方面的证据显着增加。出于这个原因,在对积累的证据进行系统审查后,世卫组织几乎下调了所有 AQG 水平,警告说超过新的空气质量指南水平与重大健康风险相关。与此同时,坚持这些原则可以挽救数百万人的生命。
据估计,每年暴露于空气污染会导致 700 万人过早死亡,并导致数百万健康寿命的损失。在儿童中,这可能包括肺部生长和功能下降、呼吸道感染和哮喘加重。在成年人中,缺血性心脏病和中风是室外空气污染导致的过早死亡的最常见原因,并且也有证据表明其他影响,如糖尿病和神经退行性疾病。这使得空气污染造成的疾病负担与不健康的饮食和吸烟等其他主要的全球健康风险相提并论。
与气候变化一样,空气污染是对人类健康的最大环境威胁之一。改善空气质量可以加强减缓气候变化的努力,而减少排放反过来又可以改善空气质量。通过努力达到这些准则水平,各国将既保护健康又减缓全球气候变化。
世卫组织新准则推荐了证据表明暴露对健康影响最大的 6 种污染物的空气质量水平。这些所谓的经典污染物——颗粒物 (PM)、臭氧 (O3)、二氧化氮 (NO2)、二氧化硫 (SO2) 和一氧化碳 (CO) 也会对其他破坏性污染物产生影响。
直径等于或小于 10 和 2.5 微米 (µm) 的颗粒物(分别为PM10和 PM2.5)的健康风险与公共卫生特别相关。PM2.5和 PM10 都能够深入肺部,但 PM2.5甚至可以进入血液,主要对心血管和呼吸系统造成影响,还会影响其他器官。PM 主要由不同部门的燃料燃烧产生,包括运输、能源、家庭、工业和农业。2013 年,世界卫生组织的国际癌症研究机构 (IARC) 将室外空气污染和颗粒物列为致癌物质。
该准则还强调了管理某些类型的颗粒物(例如,黑碳/元素碳、超细颗粒、源自沙尘暴的颗粒)的良好做法,目前没有足够的定量证据来设定空气质量指南水平。它们适用于全球的室外和室内环境,并涵盖所有设置。
修订的AQGs重要的变化包括:
■基于低浓度水平健康影响的新证据,收紧了PM2.5、PM10的长期暴露指标—年均目标值,其中PM2.5年均目标值由10 µg/m3下调到5 µg/m3;
■基于Multi-Country Multi-City (MCC)研究提供的数据,调整了24小时浓度水平与年均浓度水平的比率并更新了PM2.5、PM10的24小时目标值;
■ 基于NO2长期暴露与全因死亡率和呼吸道疾病死亡率之间关联的新证据,将NO2的年均目标值从40 µg/m3变更为10 µg/m3;
■ 基于长期臭氧浓度与总死亡率和呼吸道死亡率之间关联的健康影响证据,增设了O3浓度高峰季平均值,为60 µg/m3。
全球空气质量标准制定情况
■ 全球范围内,截至2020年,124个国家(约三分之二)制定了国家环境空气质量标准,比2016年的总数多17个。世界上1/3的国家没有颁布任何具有法律效力的室外(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 全球范围内,拥有相关法律规定的国家,各自的标准存在很大差异,并且与世界卫生组织 (WHO) 的指导方针有所出入。只有9%符合世界卫生组织 (WHO)发布的空气质量指导值。此外,至少有31%的国家尽管有能力出台环境空气质量标准,却尚未颁布或实施。
■ 全球范围内履行空气质量标准的制度责任薄弱,只有33%的国家将“达到法定空气质量标准”规定为法定义务。监测对于了解空气质量达标与否至关重要,但至少37%的国家/地区没有监测空气质量的法律要求。另外,尽管深知空气污染不分国界,但只有31%的国家拥有解决跨境空气污染的法律机制。